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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一)具有威海市户籍,并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成年残疾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满18周岁的残疾儿童或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威海市残疾评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孤独症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0-6岁疑似残疾儿童(诊断结果自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威海市户籍;
2.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持续纳税一年以上;
3.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4.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
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获得基本型辅助器具。
二、补贴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购置《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在对应适配标准内按照实际购买价100%给予补贴,超出适配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1)0-17岁残疾儿童;(2)一二级重度残疾人;(3)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的残疾人;(4)低保、特困、低保边缘等困难家庭的残疾人。
(二)其他持证残疾人申请《补贴目录》内适配标准≤600元辅助器具的,在对应适配标准内的,按照实际购买价100%给予补贴;超出对应适配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申请《补贴目录》内适配标准>600元辅助器具的,购买价格低于6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100%给予补贴,购买价格超过600元但低于对应适配标准的,在补贴600元基础上,对实际购买价格减去600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购买价格高于适配标准时,在补贴600元基础上,对适配标准减去600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单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800元(含2800元),其余由个人承担。
三、补贴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服务窗口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威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
(二)受理。区市(开发区)残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受理。对须经评估后适配的辅助器具,要对残疾人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审核。区市(开发区)残联严格落实“一次办好”要求,在残疾人提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评估意见,做出审核结果,在《申请审核表》中注明辅助器具名称、数量、补贴方式;不予适配的,应载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四)适配。残疾人申请《补贴目录》内实物配置的,由区市(开发区)残联组织辅助器具服务定点机构依据评估结果,适配相应基本型辅助器具,并指导使用。对残疾程度较重、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服务定点机构应提供入户配送服务;其他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应按合同约定配送至指定地点。辅助器具适配应优先选用标准批量生产的产品,因规格满足不了残疾人需求时,服务定点机构应为服务对象进行个性化改造。
(五)补贴。服务定点机构或残疾人在规定时间内凭发票向区市(开发区)残联申请相应的辅助器具补贴。购置补贴结算和支付方式由各区市(开发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六)回访。服务定点机构负责对适配的辅助器具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和后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