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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型残疾人就业基地奖励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威海市“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残联﹝2019﹞30号)
(二)奖励对象:在威海市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安置的残疾人具有威海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有就业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须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其中,安置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的,按照实际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2)安置残疾人就业须与残疾人签订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残疾人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奖励标准
①安置残疾人5人以上(含5人)的就业基地,为市级残疾人就业优秀基地,市级给予每个基地5万元奖励资金。
②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就业基地,为市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市级给予每个基地10万元奖励资金。
③安置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上(含30人)的就业基地,为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省级给予每个基地30万元奖励资金。
按照择一和三年不重复奖励原则。
(四)申请流程
1.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相应的申报表,同时提报单位经营总体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经营基本情况、机构注册的证明材料、土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等内容),申报单位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开发区)残联。
2.审核。各区市(开发区)残联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申报事项审核工作,确定拟奖励名单。申报省级、市级奖励的需提供经同级财政同意后的申报表。
3.上报。各区市(开发区)残联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表报送至市残联。
4.奖励名额分配。市残联根据各区市(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奖励名额。
5.公示。各区市(开发区)残联要根据下达的奖励数量,确定拟奖励的单位进行公示。
6.择优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奖励。
(五)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各区市、开发区残联,电话:环翠区5308656、文登区6083031、荣成市7523817、乳山市6873086、高区5629050、经区5916171、临港区5551139、南海新区8963886。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致富能手奖励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威海市“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残联﹝2019﹞30号)
(二)奖励对象:为激发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奖励自主创业致富的优秀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致富能手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是具有威海市户籍,在就业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三是个人承诺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1.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条件。
(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
(2)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 年);
(3)经营项目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2.残疾人致富能手条件。
(1)残疾人自强自立,通过种植、养殖和家庭加工业等技能特长带动家庭勤劳致富;
(2)致富项目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符合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年收入超过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标兵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致富能手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按照择一和三年不重复奖励原则。
(四)申请流程
1.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残疾人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相应的申报表,同时提报个人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安置带动残疾人情况、收入证明等),申报个人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开发区)残联。
2.审核。各区市(开发区)残联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申报事项审核工作,确定拟奖励名单。
3.上报。各区市(开发区)残联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表报送至市残联。
4.奖励名额分配。市残联根据各区市(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奖励名额。
5、公示。各区市(开发区)残联要根据下达的奖励数量,确定拟奖励的个人进行公示。
6、择优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奖励。
(五)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各区市、开发区残联,电话:环翠区5308656、文登区6083031、荣成市7523817、乳山市6873086、高区5629050、经区5916171、临港区5551139、南海新区8963886。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残联〔2020〕4号)
(二)奖励对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是指经批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及其他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农)场或车间等。
(三)机构就业人员满足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应具有威海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稳定期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2级肢体残疾人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重度残疾人须未办理提前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手续。
2.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且其愿意进入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
(四)资金补助标准
1.安置残疾人5人以上(含5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每个机构5万元奖励资金。
2.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每个机构10万元奖励资金。
3.对开展辅助性就业的机构,每安置一名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每年再给予2000元的奖励补助。
(五)申请流程
1.机构申报。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申报一次。申报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开发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辅助性就业机构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区市(开发区)残联审批。各区市(开发区)残联通过实地核查、入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并确定拟奖励机构名单。
3.公示。各区市(开发区)残联要对拟奖励的单位进行公示。
4.实施奖励。各区市(开发区)残联经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为辅助性就业机构通知书,并实施奖励。
(六)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各区市、开发区残联,电话:环翠区5308656、文登区6083031、荣成市7523817、乳山市6873086、高区5629050、经区5916171、临港区5551139、南海新区8963886。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关于对威海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进行奖励的通知》(威残联〔2021〕14号)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介绍或吸纳就业年龄段从未就业或失业未再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具有威海市户籍,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以下均简称残疾人)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
2.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为其足额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按月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残疾人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4.按规定在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
(三)奖励标准
每介绍或吸纳1名残疾人稳定就业满1年(含1年),给予70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奖励期内,不同的服务机构介绍或吸纳同一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四)申请流程
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当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1.申请材料
(1)《威海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或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申领表》(附件1)和《威海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或吸纳残疾人就业花名册》(附件2)。
(2)《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服务机构介绍或吸纳就业的残疾人1年以上(含1年)的银行工资流水证明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2.审核
(1)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2)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奖励金额,及时进行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服务机构拨付奖励资金。
执行时间:自2021年5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
(五)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各区市、开发区残联,电话:环翠区5308656、文登区6083031、荣成市7523817、乳山市6873086、高区5629050、经区5916171、临港区5551139、南海新区8963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