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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生活保障
(一)低保
文件依据:《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内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补贴标准:(2016年10月1日)
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5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500元调整为3850元。
五保供养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为7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4600元。
(二)低保重度残疾人+10%补助金
文件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4〕29号)
内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低保家庭每人每月增发已核定低保金补助金额的10%;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威民发[2016]66号)
内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威海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流程: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提出申请并填《威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残疾等级审核,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威民发[2016]66号)
内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威海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标准:每人每月80元
流程: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提出申请并填《威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残疾等级审核,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二、生活救助
(一)春节期间生活救助
文件依据:《关于春节期间对全市特困残疾人家庭进行生活救助的通知》( 威残联〔2016〕54号)
内容: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和因重大疾病、天灾、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其生活窘迫并直接影响春节期间生活的特困残疾人家庭。
标准:每户1200元
流程:由村、镇、市区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经筛选确定救助户,初选名单在村、社区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报市残联审批,由各区市残联发放到户。
三、养老保障
(一)重度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残联〔2017〕54号)
内容: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区市政府(管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流程:各区市、开发区残联于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名单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年新增人员名单按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定,将符合条件需要代缴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财政和残联部门。
财政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和相关情况拨付政府补助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政府补助资金落实到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
四、医疗保障
(一)重度残疾人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发〔2014〕45号)
内容:重度残疾人缴纳居民医疗保险享受最低档政府补贴
流程:重度残疾人在集中缴费期内自行选择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补贴最低档次),持缴费凭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审核后报区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