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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残疾人联合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诉求日趋强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积极推动,2007年8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GB\T21055-2007)正式发布;2009年12月,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和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残疾人安全、合法驾车出行的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协调工作机制

  残疾人驾驶汽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括体检、培训、辅助装置生产及加装质量保障、车辆检测和注册登记、考试、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既涉及政府多个行政部门职责,又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参与。各级残联、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完善细化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驾车权利的实现。

  三、依据规定,认真做好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工作

  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见附件)进行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

  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鲁卫医字〔2010〕59号文件要求进行业务培训,省卫生厅将会同省公安厅、省残联对指定医疗机构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体检机构资格。各指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体检项目及标准》,由业务能力较强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医生对申领驾驶证的残疾人进行身体检查,确保体检质量。各指定医院要完善方便残疾人出入的无障碍设施,并在交费、体检等环节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惠服务。体检收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内容。

  四、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工作

  为使残疾人驾驶人掌握驾驶技能,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残联等部门,确定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驾校为本市残疾人学习驾驶汽车培训学校。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制订的《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认真组织当地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的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驾校积极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业务。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公安厅、省残联共同做好对各驾校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教育教练和健全学员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学习驾驶创造良好的环境。

  凡承担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业务的学校,要至少配备1台自动挡教练车辆,购置加装符合质量标准的肢残人驾驶汽车辅助装置,完善方便残疾人学习驾驶的无障碍设施,指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练员任教,根据学员不同残疾类别,按照教学大纲实施分类施教。按照有关规定,报名收取费用标准与健全人学员标准一致,不得增加收费。

  五、明确责任,加强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的监管

  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是残疾人驾车安全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的保障。各级质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执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辅助装置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对辅助装置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生产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加装辅助装置的监管。

  六、严格把关,做好加装辅助装置汽车检验及注册登记

  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要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对有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七、完善服务,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证等业务提供方便,办理残疾人申请驾驶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残疾人专用卫生间,优先安排预约考试,提供专用科目一考试机位,考试机位要符合考试监控要求。科目二、三考试时,应向残疾学员提供符合考试要求的残疾人专用车作为考试车进行考试。车管所应配备可快速拆装的车载考试设备。作为考试用车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具备有效的辅助制动装置。要推动实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国家标准,加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管理。各级残联要通过专门协会组织教育残疾人遵守交通法规和服从交警指挥。

  八、开展宣传,营造有利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宣传工作,通过大众媒体和专业工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使残疾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倡导守法驾车文明出行,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和方便,为残疾人驾驶汽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残疾人机动车驾驶体检医疗机构名单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济南医院

  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

  青岛市市立医院

  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

  烟台毓璜顶医院

  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

  淄博市中心医院

  淄博市第一医院

  泰安市中心医院

  泰安市中医医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

  威海市市立医院

  威海市文登中心医院

  枣庄市市立医院

  枣庄滕州中心人民医院

  潍坊市人民医院

  潍坊市中医医院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德州市人民医院

  滨州市人民医院

  日照市人民医院

  聊城市人民医院

  莱芜市人民医院

  东营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菏泽市中心血站体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