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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司发通〔1999〕108号
各市地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司法部、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法律援助试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
残疾人是社会中特殊困难的群体,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歧视、侮辱、伤害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由于受到身体条件、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有些残疾人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少残疾人仍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等问题,残疾人希望得到法律援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要充分认识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政治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将残疾人列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并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有关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行政规章,切实保障我省残疾人涉法事务得到公正、平等、及时便利的解决。
二、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及形式
(一)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对象
1.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的残疾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残疾人作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或没有经济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残疾人集体利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公益性组织和单位(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追索侵权赔偿的诉讼案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侵犯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虐待、歧视、遗弃、侮辱残疾人的案件;刑事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需要予以公证的与残疾人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三)残疾人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为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与代理;诉讼代理和辩护;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体系
各地应以便利残疾人寻求法律援助为宗旨,从实际出发,由法律援助中心与残联联合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室(站)”,配备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该机构设在残联,业务上接受上级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机构及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四、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
按照司法部和中国残联的要求,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基金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要以政府为主体,多方筹集法律援助资金,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得到有效的资金保证。
五、加大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
各级残联要与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协商,设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要以对残疾人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重大涉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要充分利用“148”法律服务专线,设立残疾人法律咨询信箱,方便残疾人法律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建立与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残疾人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与信访、残疾人志愿者服务、残疾人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残疾人法律援助卡的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为增强残疾人涉法案件的处结力度,确定每年五月份为“残疾人法律援助月”。各级残联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对上年度残疾人涉法积案进行集中排查,并及时转交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确保需要援助的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六、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残联要切实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体系,统筹规划,加强管理。
要按照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要求,抓紧筹建省、市(地)、县(市、区)残疾人法律援助促进会。
要建立联系、会商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定期研究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与残联及时沟通信息。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介绍残疾人基本情况,提供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残联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固定的信息通道,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形成检查督导机制和表彰奖励机制,定期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逐步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